鍋爐的清洗條件及準備
鍋爐清洗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,方可進行化學清洗:
1.鍋爐受熱面被水垢覆蓋80%以上并且平均水垢厚度達到或超過下列數(shù)值:
對于無過熱器的鍋爐:1mm,對于有過熱器的鍋爐:0.5mm,對于執(zhí)水鍋爐:1mm。
2.鍋爐受熱面有明顯的油污或鐵銹。
第9條 清洗前,應對鍋爐內外部進行詳細檢查,以便確定清洗方式和制訂安全措施。
如鍋爐有泄漏和堵塞,應采取有效措施預先處理。
第10條 清洗前必須確定水垢類別。應在鍋爐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水垢樣品進行分析。
水垢類別鑒別方法見附錄一。
第11條 清洗前必須設計清洗系統(tǒng)并計算化學清洗劑用量。
第12條 清洗前應做好設備、材料、安全用品和其他物品的準備。
第13條化學清洗單位應根據鍋爐結構(特別是水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和水容積),鍋爐房條件、環(huán)境,清洗任務、清洗介質、清洗方式等具體情況設計化學清洗系統(tǒng)。
第14條清洗系統(tǒng)設計的基本原則如下:
1.“堿煮”和浸泡不需要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;
2.強制循環(huán)的熱水鍋爐必須采用循環(huán)清洗;
3.各類爐型循環(huán)清洗系統(tǒng)。清洗液可從鍋爐上部或下部進入。
第15條 清洗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由清洗液箱、清洗泵、臨時清洗管道和鍋爐清洗回路組成,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清洗液箱應有足夠的容積,保證清洗液暢通,并能順利地排出沉渣;
2.清洗泵應耐腐蝕,泵的出力應能保證清洗所需的清洗液流速和揚程;
3.清洗泵入口或清洗液箱出口應裝濾網,濾網孔徑應小于5mm,且應有足夠的流通面積;
4.清洗液的進管和回管應有足夠的截面積,以保證清洗液的流量;
5.鍋爐頂部及封閉式清洗液箱頂部應設排氣管,排氣管應引至安全地點,且應有足夠的流通面積;
6.鍋爐下降管應裝設節(jié)流裝置;
7.清洗系統(tǒng)內的閥門應靈活、嚴密、耐腐蝕,含有銅部件的閥門、計量儀表管應在酸洗前拆除、封堵或更換成涂有防腐涂料的管道附件,與鍋爐清洗無關的管道應予堵塞;
8.清洗系統(tǒng)中應有采樣點;
9.必要時可裝設噴射注液裝置和蒸汽加熱裝置;
10.省煤器的清洗應與鍋爐分開進行。